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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国际贸易与环保包装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1-10-25 14:18:29 阅读: 来源:聚乙烯厂家

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促迎人类社会的发展。本文介绍了国际贸易与环保包装的现状,提动身展国际贸易环保包装的对策,特别强调加强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贸易和保护环境的能力。 在纪念第33个“世界环境日”的时候,让我们共同携手,为实现国际贸易与环保包装的调和发展,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而努力。国际贸易与环保包装的主要焦点 从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贸易与环保工作方案》来看,当前贸易与环保问题的辩论焦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是关贸总协议与贸易环保措施之间;2是贸易环保政策与关贸总协议之间;3是关贸总协议与环保费税之间;4是贸易环保措施的透明度问题;5是 国内被制止或严格限制的商品 的出口问题;6是服务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 国际贸易环保包装与关贸总协议之间的焦点问题主要有4个。1是“污染天堂”问题;2是绿色抵销税问题;3是废物收回问题;4是再循环物质含量问题。 首先是所谓“污染天堂”问题。它指的是1国为吸引外国投资而故意实行较低的环境标准或较宽的环保执法政策,从而引发污染型工业向该国的转移。如果某些不发达国家/地区实行“污染天堂”政策,其他国家将由于其较高的环境标准或较严的环保执法政策而削弱本国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里的竞争力。 绿色抵销税是1种针对“污染天堂”的手段;它指的是对从所谓“污染天堂”国家/地区生产的产品中征收额外的进口税。问题在于如何肯定此税的额度。环保代价的量化几近不可避免地要掺入主观因素,例如文化的、美学的、传统的、风俗的,乃至宗教等方面的价值观。因此,这类抵销税有可能与《关贸总协议》的自由贸易原则相冲突,爿:有可能被滥用。 废物收回问题是我们常说的绿色包装壁垒之1。“收回”(takingback)指的是产品生产者建立的1种“回收制度”,使其产品的消费者能够将与产品有关的1定数量的废旧物质,如废包装材料、氟氯烃类等物质退复生产者的机制和义务。 再循环物质含量(recycledcontent)指的是商品/包装的外国供应方保证其供应的商品/包装中含有规定数量或比例的可再循利用的材料或物质。3、4两项义务的主旨都是在于保护人类环境,但它们又都可能增加产品生产者和供应方的本钱,从而构成不公道的贸易壁垒。 国际贸易环保包装的生态标志 由于包装商品生态标志在国际贸易中有可能出现问题而引发各国的关注,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关注。生态标志的做法可能引发的贸易问题主要有6:1、某1国的生态标志管理机构可能因没有考虑到外国生产者的环境特点而谢绝授予其产品生态标志。2、生态标志的肯定和授予可能掺有主观成分,缺少客观反应产品的生产进程。3、生态标志的对象产品的分类可能有益于国内产品而不利于外国同类产品。4、生态标志的标准、核发程序,乃至标志本身都可能引发外国生产者,特别发展中国家生产者生产本钱的增加。5、外国生产者可能得不到通知或没法参与生态标志的制定进程,或即使得到通知或能够参与却缺少有关的专门技术知识。6、外国生产者可能比国内生产者更不愿意提供生态标志的认证所需要的商业机密。另外拆迁要房票还是现金,生态标志与关贸总协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有关系。国际贸易环保包装的对策 在1般情况下,对贸易以1定的环保政策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当前限制发展中国家商品/包装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缘由主要有:发达国家日益严格而复杂的环境管制和环保标准;环保包装管理高标准,特别是关于生态标志和包装材料方面的规定;生产者的义务,如前述关于“收回”的义务;再循环物质含量义务;关于公共部门采购的规定和自愿性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工业规程。针对上述问题,各国提出的建议主要有以下8点: ①对“生态友好”产品实行优惠市场准人制,而不实行针对按较低环保标准生产的产品的绿色抵销关税; ②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援,以支持其环境保护政策和帮助其企业认识和适应其出口市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③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援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参与国际标准组织的活动; ④修改世贸组织有关规定,各国在采取环境措施时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辨别对待; ⑤修改《关贸总协议》。允许各国对市场占有份额小的发展中国家适用对有关产品的1般环境要求的例外规定; ⑥在区域1级实行关于产品的1致化、检测和认证机构、促进环境友好原材料和调和环境无害技术的转让的政策; ⑦国家问对等承认彼此的同类环境标准以保障不发达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 ⑧制定有关生态标志等措施的特别保障措施。国际贸易环保包装的特殊问题 国际贸易环保包装中的特殊问题是,国内被制止的商品的出口问题。根据相干国际规定,国内被制止的商品指的是在国内被制止或严格限制销售或消费的商品,包括危险废物、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药品、化装品或农用化学品如杀虫剂。发展中国家对这类商品的出口特别关心违法强拆后如何赔偿。由于它们缺少评价这类商品的环保风险的技术,知识和专家,因此它们常常是这类商品出口的受害者。对这类特殊包装商品的出口, 联合同和国际组织已制定了1些国际法/国际公约加以管制。例如联合国粮农组织1985年《国际农药行动准则》、联合国环境计划署1985年《伦敦准则》、国际劳工组织1990年《化学品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992年《关于核物质转移的准则》和1990年《国际放射性废物跨界转移作业规程》和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巴塞尔公约》等等。